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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收到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第4批交辦件1件(環督(粵)轉〔2016〕9號)。我廳高度重視,及時辦理。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環境監測是政府重要的環境監管職能,發揮著反映環境狀況、支撐科學決策、服務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環保管理要求越來越高,環境監測任務越來越重,僅靠環保系統內監測機構已難以完全滿足政府管理和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環境監測服務需求。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2014年廣東省委將環境監測社會化納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事項,旨在通過創新供給模式,引入社會力量,推行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針對環境監測市場機制仍不成熟,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能力參差不齊,總體水平不高,數據質量不能保證等問題,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推進廣東省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015年2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粵環〔2015〕8號)?!吨笇б庖姟访鞔_了四個方面的主要任務,市場準入方面包括在部分城市先行試點,因地制宜開放社會環境監測領域,建立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機構名單制度;市場培育方面包括加強財稅支持,推進企業自行監測,加強人才培養,提升專業化、規?;账?;市場運作方面包括規范監測行為,明確委托方責任,簽訂合同保障供需權益,嚴格履行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程序,依法依規開展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公開;市場監管方面包括加強監督管理,嚴懲違法行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成立環境監測行業協會,實行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政府監督與績效評價機制。
二、《指導意見》出臺過程嚴格遵守了《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等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關規定。2014年12月24日,我廳以粵環函〔2014〕1458號文向省法制辦報請審查《指導意見》。2014年12月29日,省法制辦以粵府法函〔2014〕1411號文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2015年2月5日,我廳以粵環函〔2015〕143號文向省政府辦公廳報請發布《指導意見》,并在2015年第8期《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發布,同時該文件也在廣東環保公眾網主動公開。
三、2015年4月,環境保護部下發了《關于開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5〕37號),將廣東省納入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試點范圍,并在試點任務中要求“合理界定環境監測服務范圍,以降低準入門檻為原則,結合本地政策條件和監管需要,探索適合本?。ㄊ校嶋H的準入方式,如采用合同協議簽訂管理、名錄管理、備案管理、能力認定等方式規范市場準入,加快培育環境監測社會化市場”。我省對社會監測機構采用名錄管理方式,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試行差別化待遇或歧視待遇”,因此《指導意見》中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臺購買服務標準,擇優確定并公布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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